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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7/26 10:38:33 字体: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物权法律制度的学习,测试考生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解决物权的界定、归属、用益、担保等方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物权的效力。

  (2)物权保护的措施和方式。

  (3)判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4)判断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

  (5)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6)判断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与行使是否合法。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确认和期限。

  (8)判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

  (9)担保物权的效力。

  (10)抵押财产的范围。

  (11)判断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是否合法。

  (12)抵押权的效力。

  (1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4)判断地役权特征、设立、效力及消灭。

  2.熟悉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

  (2)物权的原则。

  (3)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

  (4)动产交付的特殊形态。

  (5)判断所有权行使方式是否合法。

  (6)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7)区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8)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

  (9)判断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和实现是否合法。

  (10)判断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效力。

  (11)判断留置权的成立和实现是否合法。

  3.了解的内容

  (1)物权的特点。

  (2)特殊登记的类型。

  (3)区别征收和征用。

  (4)判断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是否合法。

  (5)相邻关系的种类。

  (6)区别宅基地使用权。

  (7)区别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8)留置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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