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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行政许可的设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0/14 16:34:08 字体: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五、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的情形(选择题)

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①安全活动、宏观调控、生态保护
②资源利用
③资格赋予
④技术审定
⑤企业、组织设立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①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如:注会法)
行政法规1.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发布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如:北京奥运期间管制)
地方性法规1.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已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如:幅度税率)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规章1.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注意:

  1、不得增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2、地方性法规、规章“四不得”: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3、其余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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