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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概述
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唯一性和统一性)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 ①矿藏、水流、海域 ②城市的土地 ③无线电频谱资源 ④国防资产 |
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 ①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②野生动植物资源 ③文物 ④基础设施 ⑤农村和城郊的土地 |
(3)国家所有权的取得:积累、交易、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
(4)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
2.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二)集体所有权
主体 | 城镇集体、集体的全体成员 |
客体 | 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②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③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④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等) |
内容 | 必须由集体组织的成员进行民主管理,并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行使 | (1)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④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保护 |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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