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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建设用地使用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3 09:31:50 字体: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范围

  1.含义:

  (1)客体主要是国有土地,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目的是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范围上、期限上有限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出让方式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生效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1.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1)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

  (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随房走

  总结:(3)(4)体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后果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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