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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记忆)
1.任免权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参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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