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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一、土地管理法概述(略)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记忆:集体的)
国家土地所有权 |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二)土地使用权
表现:使用权(利用权)、出租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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