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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了解)
1.建设占用国有土地的权属关系——归国家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土地占有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国有土地的,经国家规定的机关审批并办理合法手续后,依法享有该幅土地的使用权,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国家享有。
2.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一般归集体,被征收归国家
(1)土地占用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如果属于征收土地,经过国家规定的机关批准,用地一方必须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办理合法手续后,才享有该幅土地的使用权,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国家享有。
(2)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国家规定的机关依法审批,土地占用者取得合法手续后,土地占用者依法享有该幅土地的使用权,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集体组织享有。
(二)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建设用地征收 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2)征收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建设用地的补偿和安置
补偿数额 | 发放对象 | ||
土地补偿费 | 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被征地单位 |
安置补助费 | 1.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按人4-6倍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按公顷15倍 |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本人 | |
劳动力安置 | 1.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副业生产和发展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 2.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
▲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标准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除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均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以及作为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用于劳动力安置和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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