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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商标使用的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27 09:22:50 字体: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商标使用的管理

  1.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选择题)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应该重新注册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该变更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应该核准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2.冷冻期: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链接】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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