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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4/20 09:01:26 字体: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1.中期报告: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2.年度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公告内容: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临时报告:重大变化时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4.责任承担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①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③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保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做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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