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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无效的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6/20 09:25:08 字体: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十五、无效的合同

  1.效力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自始无效

  2.情形(记忆)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处理

  (1)返还财产

  首先应将其根据该合同约定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因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

  在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合同中,当事人存在共同过错,而且是故意的。

  ①如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都应当收缴归入国库。

  ②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集体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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