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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十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或者代理资格所造成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有权人的承认而生效,也可以因有权人的不承认而不生效。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含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后果
特殊:①纯获利益的合同自然有效(例如接受捐赠) ②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自然有效(例如买零食) ③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同的人有催告权,法定期限为1个月。予以追认的,合同有效;1个月内未作表示或表示不予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不生效) |
(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代理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效力:
(1)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①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
②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③在催告开始至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是,表见代理除外。
(三)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但是善意相对人基于外在表现(如法定代表人证明)相信其有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而与之订立合同从事交易,此时,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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