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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定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6/25 08:51:52 字体: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二十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特征、种类

  1.概念: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2.特征:

  (1)具有双向性。无论是交付定金一方,还是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均应受定金法则制裁。 (2)定金交付后即转移所有权——不同于其他担保

  抵押、质押和留置等均不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未交付,仅有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担保。

  (4)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5)定金不等于订金或预付款,因为需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

  (6)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应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为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二)定金的效力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无论是收回、抵作价款还是双倍返还,均不计算利息。

  2.定金罚则具备的条件:

  (1)主合同有效且未终止。

  (2)要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有过错。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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