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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知识点十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 | 权利 | 收取租金、到期收回租赁物等。 |
义务 | 1.按约定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物有从物的,出租人于交付租赁物时,应当同时交付从物。 | |
2.保持租赁物符合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 | ||
3.租赁物维修的义务。出租人负担必要的租赁物维修义务。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所负的维修义务。 | ||
4.租赁物瑕疵担保的义务。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采取救济措施。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相反,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害。 | ||
5.租赁物风险承担的义务 (1)因为可以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时,出租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以至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6.通知义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义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
承租人 | 权利 | 取得租赁物使用收益、优先购买租赁物等 |
义务 | 1.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 |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3.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义务,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
4.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租金支付方式,在协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采用下列支付方式:——同利息 (1)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 (2)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在租赁期间每满1年时交付一次。若剩余的期间不足1年的,则在租赁期届满之日时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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