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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行政许可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24 09:16:07 字体: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前提)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前提),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要式)等形式,依法赋予(授益性)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不和创收相联系)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的情形(选择题)

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安全活动、宏观调控、生态保护
②资源利用
③资格赋予
④技术审定
⑤企业、组织设立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注意】设定权(创设权)VS规定权

  设定权: 原来没有,创造一个

  规定权: 上位法有,详细说明

  经常性许可  非经常性许可  具体规定  
法律  可设定 不设定 无上位 
行政法规  法律未设定的可设定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实施后:(1)临时性:到期终止
(2)转化: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上位法未设定的可设定 不设定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设定 尚未制定上位法的,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满一年,可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注意】

  1.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除表格内四层级以外不得)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书面

  2.审查与决定。

  (1)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形式审查看材料

  (2)实地核查:核实材料实质内容:两人以上核查;--实质内容审查

  (3)行政许可证件: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③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期限:

当场作出决定 可以当场作出的就当场作出决定  
20日内作出 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45日内作出 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应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4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4.听证:

  (1)时间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变更与延续:有效期满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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