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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含义
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二、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三、管理人的资格
1.可以担任管理人的: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财产管理 |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代表权 |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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