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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管理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06 15:03:20 字体: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含义

  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二、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三、管理人的资格

  1.可以担任管理人的: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财产管理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权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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