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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06 15:24:55 字体: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

直接重整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 
转入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2)管理者:

  ①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聘任经营管理者。

  3.重整期间的效力

担保物权受限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新借款 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取回权受限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对出资人的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对管理层的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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