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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管理对象、内容和原则
1.管理对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1)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2)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3)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2.遵循的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二)管理体制
(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管理
1.资产配置管理
(1)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2)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资产使用管理
绝对禁止 | 1.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
相对禁止 |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
3.资产处置管理
(1)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2)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3)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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