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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八、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为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成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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