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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拍卖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拍卖法律关系
一、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
拍卖法律关系包括①出卖人与拍卖人之间因委托拍卖产生的委托关系,②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基于拍定表示而产生的转移拍卖标的、交付拍定价款的买卖关系,以及③竞买人相互之间的公平竞价关系。
二、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
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一)拍卖人
1.组织形式: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审核:在设区的市设立,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业管理的部门(现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管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应当拥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以及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拍卖师
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3.品行良好。
(1)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担任拍卖师。
【注意】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三)委托人
1.有权处分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标的)
2.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负有担保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四)竞买人
(五)买受人
在诸多竞买人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三、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1.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四、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
拍卖人 | 权利 | 1.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
义务 | 1.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负有保管义务。 3.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 |
委托人 | 权利 | 1.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
义务 | 1.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3.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4.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 |
竞买人 | 权利 | 1.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
义务 | 1.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 |
买受人 | 权利 | 买受人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 |
义务 |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2)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3)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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