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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财务会计》复习: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3 09:55:31 字体:

第十一章 资产评估结果在财务会计中的运用

  知识点三、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内资企业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规定有: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教材规定错误)

  3.企业重组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本年主要的变化内容)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1)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出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实际经济利益流入超过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账面净值及相关税费部分,确认为资产转让(或销售)收益。

  上述收益均需依法缴纳所得税。

  (2)股权转让、资产转让。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为: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股权转让 资产转让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②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③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

  (2)综合调整。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两种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应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实物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教师提示】根据最新税法的规定,不再允许分5年分期均匀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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