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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合同的变更、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3 14:37:48 字体: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十八、合同的变更、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如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

  2.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1.定义: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变更合同主体。

  2.分类: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1.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雇用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途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无须同意);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注意】未经通知,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还是有效的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诉讼时效)。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逾期的利息),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条件: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责任: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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