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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十、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定义
1.概念: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有软伤)
2.特征
(1)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
2.未被撤销前有效。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经撤销权人提出申请,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时起灭失。
(二)情形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未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链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对比总结】 | 无效合同 | 可撤销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 |
确认条件 | - | 有权人提出,法院和仲裁 | 有权人追认 |
效力 | 绝对无效 | 撤销前是有效合同,可以通过撤销转化为无效合同 | 追认可成为有效合同,不追认成为无效合同 |
(三)行使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
2.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四)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和结果
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就将产生溯及力,即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财产后果,与由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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