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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借款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9 09:44:37 字体: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知识点七、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借款合同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在我国,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不约定利息。

  二、借款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可以约定订立口头借款合同。

  三、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借款人的权利

  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借款的权利;借款期限届满申请展期的权利等。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担保的义务。

  2.提供相应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真实情况的义务。

  3.接受贷后检查的义务。

  4.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6.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1)有约定按约定。

  (2)对借款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和金融业的交易习惯确定借款返还的期限。

  (3)如仍不能确定借款返还期限的,应视为不定期借款。此时,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三)贷款人的权利

  1.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返还贷款的权利;

  2.要求对方提供贷款担保和财务真实状况的权利等。

  贷款人的权利可以参考借款人的义务。

  (四)贷款人的义务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义务。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not实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借款利率的义务。

  4.接受借款人申请展期的义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展期需要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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