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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一、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扣缴的情况下,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偷税的法律责任
1.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2.处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欠税的法律责任
(一)追缴方式
1.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
2.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
3.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二)行政处罚 (同偷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骗税的法律责任:1~5倍
五、抗税的法律责任:1~5倍
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略)
七、税务行政复议
1.管辖:
不服国税的行为 |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不服地税的行为 | 1.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
2.申请:
(1)步骤:
①复议前置(必须要先复议,再诉讼):征税行为
②复议选择(可以先复议,或先诉讼):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其他当事人(如近亲属、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被申请人不可以。
3.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申请的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复议期满或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15日,提起行政诉讼
4.决定:
(1)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最多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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