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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个人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03 11:03:43 字体: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主体

  1.纳税人

  【注意】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 
居民纳税人
(无限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
(有限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2.扣缴义务人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自行申报: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9.财产租赁所得;

  10.财产转让所得;

  11.偶然所得;

  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计税依据

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变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每一纳税年度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财产转让所得 每次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每次 不允许扣除 

  (三)应纳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七级超额累进)(变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五级超额累进)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劳务报酬所得(不同劳务,分别计算)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①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②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加成征收,三级超额累进)

  ①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②2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

  ③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示例:某钢琴教师利用暑假期间开办钢琴班,取得收入3200元,计算该教师因办培训班应缴纳的个税。

  分析:应纳税额=(3200-800)×20%=480(元)

  示例:某歌星应邀参加演出,主办方支付其出场费50000元,计算其应邀参加演出应纳所得税。

  分析:应纳税额=50000×(1-20%)×30%-2000 =10000(元)

  4.稿酬所得(减征)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5.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6.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四)税额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情况确定 附加减除费用。

  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其应纳所得税额中应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 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减税免税

经批准可减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免税
(无需批准) 
1.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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