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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2010年1月1日执行)
(一)收费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收费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注意事项:
(1)评估收费要与评估执业质量、评估机构及人员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匹配;
(2)确保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服务的成本得到补偿,并有利于吸收和培养高素质的评估人才;
(3)适当考虑证券评估业务与普通的差异性,收费与证券评估的社会影响力、复杂程度、服务要求和执业成本相匹配;
(4)考虑跨地区执业的客观需要以及评估业务在不同地区的同质要求,注意地区之间不同价格水平的衔接。
(三)异地收费管理
1.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2.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收费约定
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五)收费监督
价格违法行为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2.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4.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5.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六)收费纠纷(结论:或协商,或诉讼,或仲裁)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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