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第十四章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1.变更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做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2.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2)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