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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代理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29 10:32:25 字体: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八、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概念剖析】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名义 以被代理人名义:直接代理
以代理人名义:间接代理  
独立 代理人不是机械的传达委托人已确定的内容,不同于传达消息,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决定表示的内容  
与第三人 必须有三方关系人,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如甲委托乙保管包就不是代理  
民事行为 代理首先是民事行为,要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如代同学记笔记就不是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  
归属于该他人 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对比】

  1.代理不同于委托: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可以不涉及第三方;代理一定涉及第三方。

  补充: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称“委托代理”,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2.代理不同于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3.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者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本代理 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复代理
(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主动代理
(积极代理)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被动代理
(消极代理)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小于2万元)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单独代理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共同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见“隐名的间接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终止的效力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无效)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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