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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0/30 09:36:43 字体: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二、法律责任

  1.虚假出资罚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抽逃出资罚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在评估不实的金额内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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