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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1/22 09:45:12 字体: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2)管理者:

  ①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聘任经营管理者。

  3.重整期间的效力

  4.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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