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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宣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1/23 11:41:53 字体: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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