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定要求, 不是独立的物权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
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 |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因通风、采光发生的相邻关系 |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相邻排污关系 |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
相邻防险关系 |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