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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模式:两级三层
中央 | 国务院 |
地方 | 省级政府 |
(地)市级政府 |
【补充】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不能搞行政划拨,但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2010年8月《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除财务和资产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铁道、邮政、烟草等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民航所属企业,国防科工局等军工部门所属企业之外,其余所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按照企业“出资人”性质分别归口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和教科文司管理。
4.(新增)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制定文化产业财政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
(2)承担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相关管理工作;
(3)负责承办中央文化企业资产清查、产权管理、统计评价等资产监管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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