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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损伤评定
知识点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符合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验收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藏工程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随着工程进展按照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自验。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其(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检验批。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子单位)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当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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