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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

2013/02/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  

证券机构从业人员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股票发行”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上市公司” 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
3.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 1.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发起人 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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