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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评考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预习:房屋用地的限制

2013/03/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一章 建设用地

  知识点七、《城乡规划法》对房屋建筑和建设用地的限制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一)对建设项目立项的要求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要求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规定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四)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申请的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六)对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申请的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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