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增值税专用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规定——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
(1)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2)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3)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4.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但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领购使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虚开专用发票;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5.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用途:
基本联次 | 发票联 | 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
抵扣联 | 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 |
记账联 | 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 |
其他联次 | 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