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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013/03/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且所得与场所有联系:机构、场所所在地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场所没有联系: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汇总纳税: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期限: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5.纳税申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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