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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013/03/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五、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1.免税收入(已授)

  2.税款的免征、减征  

可以减免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该项所得 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 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部分减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3.降低税率(已授)

  4.加计扣除,减计收入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补充: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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