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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地点

2013/03/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纳税期限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别纳,经批准汇总
2.非固定业户  
(1)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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