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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刑事责任

2013/07/2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五:刑事责任

主刑 附加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35年,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为35年以上,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5年。(教材有误)
(4)无期徒刑。
(5)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注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罚金、没收财产是刑罚 

  【例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刑有( )。

  A.警告       B.罚款

  C.剥夺政治权利  D.没收财产

  E.管制

  [答疑编号6147010307]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属于行政处罚。管制属于主刑。

  【例题·单选题】(2011年)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是( )。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3年

  [答疑编号6147010308]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35年,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为35年以上,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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