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1.合伙企业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1.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法定事项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若(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A.合伙期限未满、合伙人对继续经营产生严重分歧
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C.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解散
D.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E.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答疑编号6147020306]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