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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破产案件的管辖

2013/08/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由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2)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

  【例题·单选题】(2012年)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案件由( )人民法院管辖。

  A.债权人住所地

  B.债务人住所地

  C.管理人住所地

  D.债权人注册地

  [答疑编号614703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的管辖。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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