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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管理人的资格

2013/09/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管理人的资格

可以担任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不得担任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2012年)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主体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律师张某,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债权人

  B.律师王某,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C.注册会计师李某,曾因违法酒驾被行政拘留

  D.注册会计师赵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罚,刑罚已执行完毕

  [答疑编号61470303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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