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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重整计划的执行

2013/09/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八:重整计划的执行

执行者 债务人 
监督者 管理人 
约束力 (1)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效力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未按期申报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计划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C.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有约束力

  [答疑编号614703040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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