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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破产案件的受理

2013/09/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1.裁定受理期限:

受理期限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特殊情况,上级批准,延长15日) 
债权人申请 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结果 受理送达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提交文件 
不受理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后驳回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注意1】裁定受理日(NOT送达日、申请日)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注意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E.裁定终止重整

  [答疑编号6147030103]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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