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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2013/09/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1.申请人:债务人

  (1)直接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转为和解: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约束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不分组

  (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的有( )。

  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D.在和解协议行完毕后,连带债务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E.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没有约束力

  [答疑编号6147030501]

  【正确答案】A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选项B的说法错误;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E正确。

  【重整VS和解】

      重整 和解 
申请人 直接 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 
受理后宣告前 债务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 
制定人 债务人/管理人 债务人 
执行人 债务人 债务人 
表决 分组 不分组 
效力 债务人 √ √ 
债权人 有担保/无担保 无担保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 × 
执行成功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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