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11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6月16日起
内容摘要:报名时间:2011年6月16日至6月22日。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大厦1703室,报名电话:68531650),考试地点:设在海口市,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21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从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8年以上;
5.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资历,但同时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以上者:
(1)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荣获省、部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3)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要撰稿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5)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者。
(二)报名办法、时间及地点
1.报名办法:各市县及省直驻市县单位的报名工作由各市县财政局组织,报名资料由各市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于6月22日前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在海口市的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琼单位的报名资料由单位审核同意后于6月22日前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各有关单位,应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报名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2.报名时间:2011年6月16日至6月22日。
3.报名地点: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大厦1703室,报名电话:0898-68531650)
(三)报名材料
1.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会计师资格证书;
6.符合破格报名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
7.近期1寸正面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四)考试科目、时间及地点
1.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和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考试时间:2011年9月4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3.考试地点:设在海口市,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考试收费按省发展与改革厅琼发改收费[2005]1933号文件规定每人100元。
2.工作年限截止日期计算到2011年6月30日。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此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内有效。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财政厅将参照国家标准确定我省的合格标准,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合格证明,此证在我省2011年度的高级会计师评审中有效。
二、评审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是2009至2011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并具备《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06]1966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3.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
4.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关于申报材料公示一周时间情况证明的书面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需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证明中应标明具体公示日期);
5、相关证明材料:(1)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2)身份证;(3)学历证书;(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会计师资格证书;(6)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7)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8)业绩成果材料原件及复印件;(9)符合破格或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反映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政策理论水平的材料,具体参见《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06]1966号)第三条。其中,财会专业论文、著作、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封面、目录和版权页)。
以上申报材料统一向省财政厅会计处申报,其中的原件经审查后退回,复印件应以A4规格纸张复印一式2份,在每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依序装订。
(三)有关事项说明
1.申报人应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的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鉴定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2.申报人员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明的有效时间截止在2011年12月31日。
3.评审收费按海南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4.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为2011年11月7日至11日,逾期恕不受理。
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陈玲,电话:0898-6853165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