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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拟购买一批专用检测设备(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该种设备本地供应商有一家,国内另外2家供应商在偏远省份。会议决定直接联系本地供应商采购该批设备。
(2)拟购买一批数字分析仪器(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经批复的采购项目预算为1500万元。由于该局对拟购仪器的价格、供应商等市场情况不熟悉,会议决定委托与该局有过业务合作关系、信誉良好、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X公司代理采购。
(3)拟购置公务车1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工作会议上,大家普遍认为,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标准,同等价格档次的进口车较国产车在性能上更优,会议决定向接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购买进口车的要求。
(4)该局于当年4月份收到某企业捐赠的2台大型精密测试仪器,尚未安排使用。会议研究决定:①上报本局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将此2台仪器对外出租;②每年收取50万元租金,并将2011年收取的租金拨付给下属A事业单位弥补其项目资金缺口。
(5)下属B事业单位因申请银行借款请求该局提供担保。会议经充分讨论,决定上报本局局长办公会同意后,以本局的一栋闲置旧办公楼为B事业单位提供借款担保。
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逐项判断某市卫生局上述会议决议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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