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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制度
(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其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2、变更税务登记适用范围: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经营性质或企业类型的;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改变产权关系的;改变注册资金的。
时限要求:(30日)3、注销税务登记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纳税人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时限要求: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4、扣缴税款登记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账簿。
2、扣缴义务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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